对外贸易主要政策规定
作者: 来源:商务部网站 1261
1、外汇管理 

  加纳的外汇管理比较灵活宽松,汇率由银行间交易市场决定。一般项目的进口,进口商按不同方式提交有关文件、单证后,可用本国货币向银行购买外汇汇出;特别项目(如啤酒、香烟、二手货等)的进口,进口商可到外汇兑换所购买外汇,或通过自己的外汇帐户支付。当地企业的出口收入,可以留成一定的比例(20%-30%)自行支配。外国企业对加纳出口的所得,可以通过银行汇出。小额外汇可以到市场通过外汇兑换所自由买卖。但个人携带外汇出境有限量规定。 

  2、取消进出口许可制度 

  1986年加纳取消了出口许可制度。1989年取消了进口许可制度。 

  3、实行最惠国待遇 

  进口关税税率分别为0、5、10%和25%; 

  4、实行退税制 

  退税工作由加纳海关局统一管理。政策规定:享受出口退税者,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出口;进口的原材料或制成品的完税情况;进口原材料加工成为供出口的制成品的情况;或者,进口的制成品进行再出口的情况。政策还规定:以0税率进口的生产商,必须请商业银行为其存储在保税仓库的货物担保。以0税率进口的原材料,如已经加工成为供出口的制成品则不再退税。如国产原材料已经征了销售税,出口的制成品应予退税。 


对外贸易主要法规

  1、加纳标准(食品、药品和其它商品)通用标签规则 

  根据1992年通用标签规则,应防止伪劣、假冒商品,保护消费者利益。规则对商品的品质、制造日期、使用日期、使用说明、贮藏保管条件、注意事项、原产地、商品名称等,都有严格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货物即被海关扣留。 

  2、商品注册规定 

  根据1970年加纳标准(商标注册)规则,商标注册申请者必须提供商标样板和印刷品,经同意注册后,即在报刊上发表。两个月内如无异议,商标即告成立。注册有效期为十年,期满之后可以延期。 

  3、药品注册规定 

  根据1992年食品和医药法,药品进口须向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才能办理进口手续。注册时,须提供药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产品的技术分析和有关检测资料。对药品有专门标签要求,实行免税进口。 

  4、目的地商检制度 

  自2000年4月1日起,加纳政府实施新的商检制度-目的地商检制度,并取消装船前商检制度。同时授权门户服务有限公司(GSL)和GSBV有限公司(GSBV)负责所有进口货物的目的地商检工作。其中GSL负责海运货物的商检,GSBV负责空运和陆运货物的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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